×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管理办...

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行字〔2006〕213号
2006-03-13

政策文件及解读

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取 号 : 01FG20060213 内容分类 :本级文件

发布文号 :青财行字〔 2006 〕 213 号 公布日期 : 2009-02-05

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

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行字〔 2006 〕 213 号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教育局

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

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地、市) 、县财政局、教育局:

为深化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青海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2006]14 号) 精神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财教[2006]4 号) 规定, 我们制定了《青海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青海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管理办法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 印发 农村牧区 免学杂费 管理 办法

抄送:财政部教科文司,存档。

青海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6 年 3 月 13 日印发

青海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

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费工作,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青海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2006]14 号) 精神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财教[2006]4 号) 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标准、时间: 在农村、牧区(含镇) 义务教育阶段办公学校就读的学生; 在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 在县城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贫困家庭学生。免学杂费标准按照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在全省部分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 一费制" 收费办法的实施方案》(青教计[2004]68 号) 执行, 农民进城务工子女与所在地学生同等对待。从 2006 年春季开学时按规定免除学杂费。

第三条 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为:8:2, 中央承担 80%, 地方承担 20% 地方承担部分全部由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全部予以解决。

第四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免学杂费补助资金, 是农村牧区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财政必须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并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的开支, 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 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财政要根据农村牧区中小学校在校学生数和学杂费标准, 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足额纳入本级预算, 按规定及时拨付, 不得先免后补, 并确保按照规定用途和标准使用。免学杂费政策实施情况和各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 要向社会公布, 接受社会监督。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直接核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农村中小学校, 不得下拨到乡镇。

第六条 免收学杂费政策实施后, 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 严禁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

第七条 免收学杂费政策实施后, 学校只能按" 一费制" 规定收取的课本费(只向非贫困生收取) 、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和寄宿学生住宿费。自 2009 年春季学期开学起, 取消寄宿制学生住宿费。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其他任何费用。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 应据实结算, 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 回扣", 严禁收取如手续费等任何形式的服务费。违者按乱收费严肃处理, 并追究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

第八条 西宁市所属各区及格尔木市区、德令哈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贫困家庭学生按照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在西宁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区及青海油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 一费制" 收费办法的实施方案》(青教计[2005]55 号) 规定的标准免除学杂费、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由市、区政府承担。

第九条 各级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免收学杂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确保免收学杂费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立即登录